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聯合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碧珍
- 代理人
- 白以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 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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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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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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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合太子國際股份有│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玄啓實業社 │102年9月26日 │24,55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胡碧珍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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