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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請人
聯合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代理人
白以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 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聯合太子國際股份有│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玄啓實業社        │102年9月26日  │24,55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胡碧珍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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