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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請人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
代理人
黃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3年1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再謙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103年1月16日  │74,330元          │KD0000000       │    │
│    │司陳文博          │分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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