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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莊政達

  • 原告
    嚴之揚陳志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4號聲 請 人 嚴之揚 代 理 人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楊琄琄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1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2│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3│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4│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5│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6│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7│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8│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9│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0│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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