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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請人
嚴之揚
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14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02│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03│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04│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05│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06│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07│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08│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09│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10│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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