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洪碧雀

  • 當事人
    譚坤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8號聲 請 人 譚坤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2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稜鈞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1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 │1 │1000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