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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請人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仁
代理人
蔡瓊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3年2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3年2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8月
    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62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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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歐雅衛浴精│土地銀行│超鋁金屬工業│103年1月18日│44,611元│EA0000000 │
│    │品社薛博仁│安平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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