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2號聲 請 人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仁 代 理 人 蔡瓊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3年2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3年2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8月 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瓊琳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62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歐雅衛浴精│土地銀行│超鋁金屬工業│103年1月18日│44,611元│EA0000000 │ │ │品社薛博仁│安平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