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石頂天、石吳玲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石頂天 代 理 人 石吳玲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7月27日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一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 │ 1 │1000│ ├──┼────────────┼────────┼──┼──┤ │ 二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 │ 1 │1000│ ├──┼────────────┼────────┼──┼──┤ │ 三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 │ 1 │1000│ ├──┼────────────┼────────┼──┼──┤ │ 四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 │ 1 │ 476│ ├──┼────────────┼────────┼──┼──┤ │ 五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 │ 1 │1000│ ├──┼────────────┼────────┼──┼──┤ │ 六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 │ 1 │1000│ ├──┼────────────┼────────┼──┼──┤ │ 七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 │ 1 │1000│ ├──┼────────────┼────────┼──┼──┤ │ 八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 │ 1 │ 1│ ├──┼────────────┼────────┼──┼──┤ │ 九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 │ 1 │ 369│ ├──┼────────────┼────────┼──┼──┤ │ 十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 │ 1 │ 342│ ├──┼────────────┼────────┼──┼──┤ │十一│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 │ 1 │ 215│ ├──┼────────────┼────────┼──┼──┤ │十二│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 │ 1 │ 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