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何清池
- 當事人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3號聲 請 人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泰明 訴訟代理人 許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府│弘詳膠業股份有限公│103年3月4日 │83,560元 │NC0000000 │ │ │ │司郭泰明 │城分行 │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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