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洋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玥慧
- 代理人
- 劉明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同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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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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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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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崴力克企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洋基科技有限公司│103 年1 月31日│65,977元 │AJ0000000 │
│ │林月琴 │永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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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鴻圖林科技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洋基科技有限公司│103 年1 月31日│23,940元 │BA0000000 │
│ │公司林柏甫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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