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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請人
洋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玥慧
代理人
劉明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同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84 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崴力克企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洋基科技有限公司│103 年1 月31日│65,977元  │AJ0000000 │
│    │林月琴            │永康分行    │                │              │          │            │
├──┼─────────┼──────┼────────┼───────┼─────┼──────┤
│002 │鴻圖林科技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洋基科技有限公司│103 年1 月31日│23,940元  │BA0000000 │
│    │公司林柏甫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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