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李進雄
- 原告承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8號聲 請 人 承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2年11月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3年6月13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南山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統一化粧品企業股│彰化商業銀行│承瑋科技企│102年9月30日│27,531元│DR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柯山本│西台南分行 │業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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