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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請人
楊竣隆
代理人
李秀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及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實。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2月18日刊登新聞紙後,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18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0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1 │寶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更名為寶一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2 │同上 │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3 │同上 │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4 │同上 │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5 │同上 │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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