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2號聲 請 人 楊竣隆 代 理 人 李秀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催字 第621號公示催告及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實。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2月18日刊登新聞紙後,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18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0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寶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更名為寶一科技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同上 │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3 │同上 │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4 │同上 │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5 │同上 │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