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陳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陳秀雲    │臺灣中小企│建鑫工程行│民國103年 │129,990元 │0000000   │
│    │          │業銀行新營│          │2月28日   │          │          │
│    │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