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5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5號
- 聲 請 人
- 陳俊雄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
-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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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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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秀雲 │臺灣中小企│建鑫工程行│民國103年 │129,990元 │0000000 │
│ │ │業銀行新營│ │2月28日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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