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1號聲 請 人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幼珊 代 理 人 鄒嘉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邱子萍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奕塑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皇田工業股│103年4月10日│127,050元 │HD0000000 │ │ │公司陳全成 │行永康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