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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請人
臺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秉男
訴訟代理人
彭久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同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6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臺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3月16日  │60,104元          │JN0000000       │    │
│    │司杜秉男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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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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