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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請人
永盛電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6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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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泰電子科技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永盛電梯企業有限公│103年2月25日  │3,675元           │0000000         │    │
│    │司王嘉廷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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