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請人
嘉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2月15日屆滿(因103年12月14日適逢星期日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3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駿福交通器材股份│臺灣土地銀行│嘉寅企業有限公司│103年6月30日│109,210元 │BTA0000000││ │有限公司曾新建 │永康分行 │ │ │ │ │├──┼────────┼──────┼────────┼──────┼─────┼─────┤│002 │鑫順企業社楊子德│臺灣中小企業│嘉寅企業有限公司│103年6月30日│15,750元 │AA0000000 ││ │ │銀行台南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