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2號聲 請 人 嘉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2月15日屆滿(因103年12月14日適逢星期日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3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駿福交通器材股份│臺灣土地銀行│嘉寅企業有限公司│103年6月30日│109,210元 │BTA0000000│ │ │有限公司曾新建 │永康分行 │ │ │ │ │ ├──┼────────┼──────┼────────┼──────┼─────┼─────┤ │002 │鑫順企業社楊子德│臺灣中小企業│嘉寅企業有限公司│103年6月30日│15,750元 │AA0000000 │ │ │ │銀行台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