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9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9號
- 聲 請 人
- 吉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珍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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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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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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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怡發有限公司楊景堯│臺灣銀行台南分行 │吉盛通運股份有限公│102年12月31日 │233,740元 │AH0000000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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