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
    田珍菊

  • 原告
    吉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9號聲 請 人 吉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珍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羅振仁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怡發有限公司楊景堯│臺灣銀行台南分行 │吉盛通運股份有限公│102年12月31日 │233,740元 │AH0000000 │ │ │ │ │ │司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