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6號
- 聲請人
- 仁泰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8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8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2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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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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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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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源上機械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仁泰機器股份有限│102年9月10日│122,576元 │BA0000000 │
│ │公司黄創勵 │永康分行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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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順昌機械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安南│仁泰機器股份有限│102年6月30日│11,166元 │FE0000000 │
│ │楊淑芬 │分行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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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德茂機械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仁泰機器股份有限│102年8月27日│13,020元 │GD0000000 │
│ │司李寶電 │新營分行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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