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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
台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昌
代理人
陳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於民
    國102年6月5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
    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2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7日屆滿(末日為103年2月15
    日適逢星期六假日,以再次日代之),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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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廣匯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台力貿易股│102年5月26日│84,000元│GD0000000 │
│    │有限公司王名憲│行麻豆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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