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台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昌
- 代理人
- 陳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於民
國102年6月5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
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2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7日屆滿(末日為103年2月15
日適逢星期六假日,以再次日代之),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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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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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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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廣匯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台力貿易股│102年5月26日│84,000元│GD0000000 │
│ │有限公司王名憲│行麻豆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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