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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昌

  • 當事人
    台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南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台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昌 代 理 人 陳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於民 國102年6月5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2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7日屆滿(末日為103年2月15日適逢星期六假日,以再次日代之),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廣匯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台力貿易股│102年5月26日│84,000元│GD0000000 │ │ │有限公司王名憲│行麻豆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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