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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告
黃照化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告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被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前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原告主張被告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具體陳明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及過失情節各為何。㈡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各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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