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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告
黃照化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告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被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被告
洪啟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被告
林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若對原告民事辯論意旨⑶狀有爭執,應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提出書狀陳明具體之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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