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 債權人
- 協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達偉
- 債務人
- 恆崴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中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述,其與債務人間約定之清償日為民國104年3月13日,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於該日之翌日即104年3月14日起,始需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