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06號
- 債權人
- 林淑鈴
- 債權人
- 郭清漢
- 債務人
- 金聚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凱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淑玲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清漢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