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8號
- 債權人
- 黃重憲
- 債務人
- 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振興(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萬捌仟伍佰元②壹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②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