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魏高聖
- 當事人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債 權 人 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高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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