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 債權人
- 冠福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宮允
- 債務人
- 陳寶山
- 債務人
- 李旭昇即長昇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4年1月5日,其利息即應自該日起算,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外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