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02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高旺生
- 債務人
- 勁羱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俊維
- 債務人
- 毛贊崎
一、債務人勁羱實業有限公司、賴俊維、毛贊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勁羱實業有限公司、賴俊維、毛贊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賴俊維、毛贊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