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林鴻仁
- 債務人
- 瑞愉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焜
- 債務人
- 蘇宜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