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
- 債權人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債務人
- 海盛造船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翰即陳奕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肆拾叁萬零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