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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6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64號

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務人
翰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所脫漏,爰依民事訴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補充如下:

一、債務人高玉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元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內容,應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翰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高玉輝給付之,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高玉輝為債務人翰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翰羽公司)與債權人間消費借貸契約之保證人為由,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翰羽公司、高玉輝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前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其內容僅就債務人翰羽公司部分為核發,漏未就債務人高玉輝因保證關係而對債權人所負債務部分核發支付命令,爰另核發補充支付命令如第1、2項。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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