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7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02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徐月華
- 債務人
- 鈞淋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穆沛慈
- 債務人
- 陳泳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