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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債權人
甲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俊宇
債權人
龍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莊芳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台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正台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屬不同債權,應各繳納裁判費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正台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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