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 債權人
- 甲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俊宇
- 債權人
- 龍騰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莊芳妍
- 債務人
- 正台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穎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龍騰工程行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