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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

債權人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平治營造)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合建承攬由平治營造擔任主承攬商之「尚青苑」住宅工程,而該工程業已完工,遂請求平治營造給付合建利潤本金新臺幣26,260,000元及利息。惟自債權人聲請狀所附協議書(有缺頁狀況)、慶烽建設台北華興段三小段住宅新建工程契約主文等件,僅足認定債權人與第三人慶烽建設有限公司(下簡稱慶烽建設)簽立合建契約書,約定其可分款項為新台幣26,260,000元、慶烽建設則與平治營造簽定工程承攬契約,由平治營造承建台北市華興段三小段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等情,尚無從肯認債務人有給付債權人合建利潤義務,經本院於104年3月2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合建利潤之依據,該通知並已於同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本件債權人既無法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合建利潤之原因,自其聲請之意旨以觀,本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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