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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友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友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5808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9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5808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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