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
- 債權人
- 冠福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宮允
- 債務人
- 陳寶山
李旭昇即長昇工程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陳寶山所簽發,經債務人李旭昇即長昇工程行背書之支票1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此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4年2月4日,有退票理由單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