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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張唯育
債務人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約(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謝欣澤(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吳鴻林(清算人)
債務人
謝裕民兼謝桂田之限定繼承人
債務人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傑(臨時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貳仟伍佰壹拾萬元②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②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②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仟伍佰萬元②伍佰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②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②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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