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梁志盟、施陳清芳
- 當事人信鴻螺絲有限公司、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債 權 人 信鴻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盟 債 務 人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陳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拾萬元②叁拾萬元③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②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③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13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由債務人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票面金額如本支付命令主文第一項第②筆債權(新台 幣300,000元)所示、票號為0000000號、發票日期為民國(下同)103年12月20日之支票乙紙,表示支票屆期後,經伊於同年月22日提示竟未獲付款,並遭付款銀行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佐,則揆諸前揭說明,本支付命令主文第一項第②筆債權所示之該張支票退票日既為103年12月22日,債權人請求自103年12月21日起算利息,於法自有未合,是超逾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其餘請求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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