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 債權人
-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銘
- 債務人
-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零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零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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