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
- 債權人
- 李耀庭即昇峰模具企業社
- 債務人
- 泓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里人 丁嬌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叁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
法定代里人 丁嬌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叁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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