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代理人
- 陳靜盈
- 債務人
- 駿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再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①壹拾玖萬捌仟玖佰元②叁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元③伍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元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②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③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④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