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張唯淯
- 債務人
-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鵬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孟正
劉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