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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給付報酬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債權人
昱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庭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富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李富雄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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