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代理人
- 汪順生
- 債務人
- 立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涂兆文
- 債務人
- 林顯明
一、債務人立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涂兆文、林顯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