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
- 債權人
- 王素琴
- 債務人
- 金發植物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鼎淵
- 債務人
- 王瑞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佰萬元②陸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②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