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吳朝丞
- 債務人
- 金順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景峰
- 債務人
- 谷銘勝
- 債務人
- 劉平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