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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曾天邦
相對人
張永成
債務人
李石生
債務人
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李石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3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3日邀同債務人李石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4月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68,4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李石生已於104年2月2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永成,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存放款利率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國聖段 │741 │田│2108.91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 國聖段 │741-1 │田│346.42 │全部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1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層樓房 │15│15│平│全部 ││ │6 │安明路四段12│南區國聖│鋼骨造 │4.│4.│方│ ││ │ │59號 │段741地 │ │98│98│公│ ││ │ │ │號 │ │ │ │尺│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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