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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李玲玲
相對人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債務人
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得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126年5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96年12月起,即邀同第三人李得勝、李建樺為連帶保證人,多次向聲請人借款,借款總金額為52,800,000元。詎債務人自104年1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且於同年月30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且尚欠本金36,657,14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並據以向本院聲請104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支付命令確定。

㈢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雖已於104年5月1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官田區 │二鎮段│二鎮小段│798 │建│1650.00 │全部│├──┼───┼────┼───┼────┼──┼─┼────┼──┤│002 │臺南市│官田區 │二鎮段│二鎮小段│799 │建│1388.00 │全部│└──┴───┴────┴───┴────┴──┴─┴────┴──┘┌────────────────────────────────┐│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防│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空│ │積│ ││ │ │ │ │材 料 及│ │避│ │ │ ││ │號│ │ │ │ │難│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室│計│位│ │├──┼─┼──────┼────┼────┼─┼─┼─┼─┼──┤│001 │2 │臺南市官田區│臺南市官│1層樓房 │45│27│47│平│全部││ │ │二鎮里富強路│田區二鎮│鋼造 │1.│.1│8.│方│ ││ │ │10號 │段二鎮小│ │16│5 │31│公│ ││ │ │ │段799地 │ │ │ │ │尺│ ││ │ │ │號 │ │ │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2 │12│臺南市官田區│臺南市官│1層樓房 │16│16│平│全部││ │0 │二鎮里富強路│田區二鎮│鐵骨造 │81│81│方│ ││ │ │10號 │段二鎮小│ │.1│.1│公│ ││ │ │ │段798、7│ │2 │2 │尺│ ││ │ │ │99地號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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