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許智淵
- 相對人
- 寶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元
- 法定代理人
- 蔣佩芸即蔣至
- 法定代理人
- 洪正利
- 債務人
- 蔣惠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 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寶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蔣惠榮及第三人廖宗霞對高雄市第十信用合作社(下稱高雄十信)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債務人蔣惠榮於民國83年12月29日邀同第三人廖宗霞為連帶保證人向高雄十信借款8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84年12月29日止。②第三人廖宗霞於83年12月29日邀同債務人蔣惠榮為連帶保證人向高雄十信借款8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84年12月29日止。又原權利人高雄十信於86年10月24日起由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概括承受其權利義務,且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於94年7月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寶資產),通寶資產復於 101年4月5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惟第三人蔣惠榮、廖宗霞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仍未歸還,尚欠本金①6,508,458元②6,898,960元及自90年3月29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財政部函、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郵局存證信函及其掛號郵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函暨分配表等件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花│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範││ │號│ │ │ │ │ │ │ │ │ │單│ │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001 │18│臺南市南區國│臺南市南│5層樓房 │45│45│22│47│22│18│平│鋼筋│10│0.│平│全││ │9 │民路583巷8弄│區新都段│鋼筋混凝│.6│.6│.8│.0│.6│3.│方│混凝│.5│44│方│ ││ │ │37號 │28地號 │土構造 │0 │0 │0 │5 │0 │65│公│土構│1 │ │公│ ││ │ │ │ │ │ │ │ │ │ │ │尺│造 │ │ │尺│部│├──┼─┼──────┼────┼────┼─┼─┼─┼─┼─┼─┼─┼──┼─┼─┼─┼─┤│002 │19│臺南市南區國│臺南市南│5層樓房 │49│49│22│51│21│19│平│鋼筋│9.│ │平│全││ │2 │民路583巷8弄│區新都段│鋼筋混凝│.8│.8│.7│.5│.8│5.│方│混凝│50│ │方│ ││ │ │2號 │28地號 │土構造 │3 │3 │3 │5 │6 │80│公│土構│ │ │公│ ││ │ │ │ │ │ │ │ │ │ │ │尺│造 │ │ │尺│部│├──┼─┼──────┼────┼────┼─┼─┼─┼─┼─┼─┼─┼──┼─┼─┼─┼─┤│003 │22│臺南市南區國│臺南市南│5層樓房 │45│45│22│47│22│18│平│鋼筋│11│0.│平│全││ │2 │民路583巷8弄│區新都段│鋼筋混凝│.6│.6│.8│.3│.6│3.│方│混凝│.0│34│方│ ││ │ │27號 │28地號 │土構造 │0 │0 │0 │2 │0 │92│公│土構│7 │ │公│ ││ │ │ │ │ │ │ │ │ │ │ │尺│造 │ │ │尺│部│└──┴─┴──────┴────┴────┴─┴─┴─┴─┴─┴─┴─┴──┴─┴─┴─┴─┘┌──────────────────────────────────────────┐│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範││ │號│ │ │ │ │ │ │出│ │單│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004 │22│臺南市南區國│臺南市南│3層樓房 │41│41│41│5.│13│平│鋼筋│6.│平│全││ │5 │民路583巷42 │區新都段│鋼筋混凝│.8│.8│.8│87│1.│方│混凝│48│方│ ││ │ │號 │28-10、2│土構造 │9 │9 │9 │ │54│公│土構│ │公│ ││ │ │ │8-25地號│ │ │ │ │ │ │尺│造 │ │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