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家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成
- 相對人
- 涂凱晶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八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79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82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存字第823號提存書、取回提存擔保同意書及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3年度司執全字第 433號(含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797號)假扣押卷、本院103年度存字第823號擔保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