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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4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4號

聲請人
方崑亮
聲請人
方崑宗
聲請人
方朝生
相對人
杜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蔡承甫

      林永發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杜麥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杜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陳麗珠 住屏東縣九如鄉○○路0號 居臺南市新市區○○里000號1樓」、「蔡承甫 住居同上」、「林永發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新市區○○里000號1樓」、「陳聰明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臺南市新市區○○里000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漏未列載相對人杜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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